合同未满辞职需要付违约金吗


合同未满辞职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付违约金。但存在特殊情形,劳动者可能需支付违约金。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两种情形可以给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以外,其他任何情形都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如果有约定也是无效的。 在培训服务期方面,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不过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例如,公司为你花费5万元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5年,你工作2年后辞职,那么假设按比例计算,未履行的3年服务期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为3万元,若约定了违约金,最多也只能要求你支付3万元。 关于竞业限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此外,如果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比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相关概念: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