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离职违约金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约定离职违约金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法律上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它具有担保债务履行、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方损失的效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以下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一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时,可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要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就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不过,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了上述这两种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但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可以约定由单位在违约时支付违约金,并且不受以上两种情况的限制。 总之,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离职违约金不属于上述法定的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两种情形,那么该约定就是不合法的。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要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