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辞职交违约金是否有效?


合同约定辞职交违约金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般来说,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劳动合同中单纯规定劳动者辞职需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大概率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这是因为法律要保护劳动者的就业自由权等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 不过,存在两种特殊情况,约定的违约金是有效的。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了服务期。要是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内没有正当理由就提前离职,这种行为就属于违约,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要注意,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例如,单位为员工培训花了5万元,约定服务期5年,员工工作2年后辞职,那需支付的违约金不能超过还未履行的3年所分摊的费用,也就是3万元 。 另一种情况是,当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离职,就需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服务期相关内容,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竞业限制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相关概念: 服务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接受用人单位的特定培训后,要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定的期限。 竞业限制: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