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应聘合同被要求交“违约金”是否违法?


签完应聘合同被要求交“违约金”这种情况一般是违法的。 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旨在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劳动关系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除非存在两种特殊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如果公司在普通的应聘合同中,没有基于上述法定情形就要求您交违约金,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属于不合理地加重劳动者负担,侵犯了您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若遇到这种情况,您首先要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合同文本、公司要求交违约金的书面通知、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在后续维护您的权益时非常关键。然后您可以与公司进行友好协商,向公司说明法律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纠正错误行为,退还已收取的违约金(如果已经交了的话)。若协商不成,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您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这些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自身不会因公司的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 相关概念: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