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试用期签合同后要求离职赔付违约金是否合法?

我在试用期签了合同,现在想离职,可公司说要赔付违约金。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就想问问这种要求合法吗?想了解下在这种情况下,我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公司的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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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签合同后要求离职赔付违约金一般情况下是不合法的。 首先,咱们来了解一下法律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且是比较自由的。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了两种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两种特殊情形分别是: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了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不过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也就是说,在试用期签合同后,如果不属于上述两种法定特殊情况,用人单位要求离职赔付违约金是不合法的,该约定违约金的条款会被认定无效。要是遇到这种不合理要求,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沟通,指出其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若沟通无果,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时或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双方约定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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