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


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并不是可以随意约定的,法律对此进行了严格限制,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 第一种情况: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用人单位花了专项培训费用,给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这种情况下,单位就可以和劳动者签协议,约定一个服务期。比如说,单位出钱送你去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回来后要求你在单位工作几年,这就是服务期的约定。要是劳动者违反了这个服务期的约定,就得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不过,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也不能超过服务期还没履行的那部分所应该分摊的培训费用。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种情况: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里约定,劳动者要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于那些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单位还能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里,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就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在一定时间内,劳动者不能到和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也不能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同时,单位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要是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那就得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里需要注意,竞业限制的人员是有限制的,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这样设置是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既保护用人单位的合理利益,也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来限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