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是一个老人看护机构的工作人员,最近听说有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我想了解一下这个罪的司法解释,比如怎样算虐待行为,达到什么程度会被认定为犯罪等,免得在工作中不小心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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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的罪名。简单来说,就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这里的“虐待”,通常是指采用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被监护、看护人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折磨、摧残。这种行为不仅包括积极的作为方式,比如殴打、辱骂;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方式,例如不给饭吃、不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等。 “情节恶劣”是认定该罪的一个重要条件。根据司法实践,一般从虐待行为的持续时间、手段、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判断。比如,长期多次对被监护、看护人实施虐待行为;虐待手段残忍,造成被监护、看护人身体严重损伤或者精神严重损害;虐待行为引起社会公愤等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犯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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