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需要交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并不一定都要交违约金。首先要明白,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就是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里其他有关约定时,要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一种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时,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要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就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不过,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种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要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就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里要注意,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这些人员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除了上述这两种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 相关概念: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