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里,刑事案件的受理有明确的分工,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是自诉案件。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几类案件。 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意味着只有被害人亲自向法院提出控告,法院才会处理。这类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以及侵占案。简单来说,在侮辱、诽谤案中,如果没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就需要被害人自己去法院起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如果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也得被害人自己去告状。虐待案没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以及侵占他人财物的案件,都遵循告诉才处理的原则。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有两个关键条件,一是犯罪行为比较轻微,二是被害人得有证据。比如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等。如果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这些犯罪行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这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三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简单来讲,就是被害人觉得对方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该被追究责任,也有证据,但公安或检察院却不管,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这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内容。 总之,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就是上述这几类自诉案件。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公民在遇到相关问题时,正确选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