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作废重开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发票作废重开涉及到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条件和手续。首先说发票作废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才可以作废发票: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简单来讲,如果发票开错了,要及时发现并在开票当月,且销售方和购买方都还没对这张发票进行相关操作时,才可以直接作废。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作废时需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如果不满足上述作废条件,就不能直接作废发票,而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来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开具红字发票也有严格的规定,比如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而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然后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重新开具发票时,按照正常的开票流程,依据真实的业务情况,准确填写各项发票信息即可。总之,发票作废重开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操作,避免引发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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