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里的违约金是否合法?


在劳动合同里,违约金并不一概而论地合法或不合法。 首先,要明白违约金的概念,简单说就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违约了就得给另一方支付的一笔钱。它能起到担保合同履行、惩罚违约方以及补偿无过错方损失的作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一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比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就可以约定服务期。要是劳动者违反了这个服务期约定,就得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并且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例如,单位花了5万元培训员工,约定服务期5年,员工工作2年后违约,那要支付的违约金不能超过还未履行的3年所分摊的培训费用,即3万元。 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要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就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比如员工与单位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能到竞争企业工作,单位每月给补偿,要是员工违反了这个约定,就得支付违约金。 不过,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单位在违约时支付违约金,并且不受以上两种情况的限制。也就是说,除了上述特定的两种劳动者违约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劳动合同里的违约金是否合法,关键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些情形。 相关概念: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或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的一个服务期限。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