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不罚和不予处罚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了‘应当不罚’和‘不予处罚’这两个概念,有点弄不明白它们之间到底有啥区别。感觉这俩听起来挺像的,但应该是不同的法律规定,所以想问问专业人士,它们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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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应当不罚”和“不予处罚”是两个容易让人混淆,但实际含义有明显差异的概念。 “应当不罚”意味着根据法律规定,绝对不能对特定行为给予处罚。这通常是因为行为本身不符合处罚的构成要件,或者存在法定的排除处罚的情形。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这是因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认知和控制能力上还不具备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条件,所以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不进行处罚。 “不予处罚”则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违法,但基于某些特定的原因,行政机关决定不给予处罚。这些原因可能包括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等。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的来说,“应当不罚”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没有裁量的空间;而“不予处罚”行政机关在一定程度上有裁量权,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是否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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