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特别法人与一般法人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商业事务时,遇到了特别法人和一般法人的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在责任承担、设立程序、权利义务这些方面,两者的区别是怎样的呢?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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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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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特别法人和一般法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一般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通常涵盖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等常见类型。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而特别法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的法人类型,是为了适应现实生活中一些特定组织的需求而设立的。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在设立程序方面,一般法人的设立通常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登记等手续。营利法人需要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注册,非营利法人的设立也有其对应的程序和要求。而特别法人的设立具有特殊性。机关法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政命令而设立的,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等在具备法人条件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它们是基于法律规定自然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 从权利和义务来看,一般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围绕其设立目的和经营范围。营利法人以追求利润为目标,其权利义务与市场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要遵守市场规则和相关的商业法律。非营利法人主要致力于公益事业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等政策,但也必须按照章程规定使用资金和开展活动。特别法人中的机关法人主要行使国家赋予的公共管理职能,其权利义务具有公共性和行政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和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则主要负责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保障成员的权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主要负责社区或者村庄的自治管理,处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在责任承担上,一般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非营利法人在不能清偿债务时,也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特别法人中的机关法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通常由国家财政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以其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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