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特殊环境侵权与一般侵权有什么区别?

我遇到了侵权的事儿,但不太清楚是特殊环境侵权还是一般侵权。我想知道这两种侵权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责任认定、赔偿标准这些方面,希望了解它们之间具体的区别,好弄明白我的情况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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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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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境侵权和一般侵权存在诸多区别。首先,从概念上来说,一般侵权行为指的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失,并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而特殊环境侵权是指因人为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 在归责原则方面,一般侵权通常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过错时,才需要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张三故意损坏李四的财物,张三有主观上的故意,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特殊环境侵权大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只要其排污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一家工厂排放污水,导致周边鱼塘里的鱼死亡,即使工厂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工厂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举证责任上,一般侵权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受害人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有侵权行为、自己遭受了损害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甲起诉乙打伤自己,甲就得拿出证据证明乙有打人的行为、自己受伤了以及受伤是乙打人导致的。而特殊环境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比如上述工厂排污致鱼死亡的案例,工厂需要证明自己的排污行为和鱼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 从赔偿范围和标准来看,一般侵权赔偿主要是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赔偿,要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赔偿的计算相对更注重与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损失。而特殊环境侵权的赔偿除了对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外,还可能涉及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例如,因环境污染导致生态系统破坏,侵权人除了赔偿渔民的鱼死亡损失外,还需要承担修复被污染水域生态环境的费用,这也是依据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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