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从定义和特点来看。格式合同是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通俗来讲,就是提供合同的一方提前把合同条款写好了,另一方基本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没什么修改的空间。比如常见的保险合同、电信服务合同等。而非格式合同则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而订立的合同,合同条款都是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一个个条款商量确定的,双方都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上,两者也有很大差异。格式合同的条款由一方预先拟定,另一方通常是在没有太多讨价还价的情况下签字。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可能会利用这种优势制定一些对自己有利、对对方不利的条款。而非格式合同的订立过程是双方充分协商的过程,双方可以对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讨论、修改和调整,以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在法律对它们的规制方面也有所不同。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合同相对方,法律对格式合同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对于非格式合同,法律主要是保障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就是有效的。 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格式合同由于是预先拟定的,通常内容比较固定和标准化,适用于大量的、重复性的交易。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更加个性化,能够根据具体交易的特点和双方的特殊需求进行定制。 总之,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在定义、订立过程、法律规制和内容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签订合同时,我们要注意区分合同的类型,特别是对于格式合同,要仔细阅读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