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继子女和养子女有什么区别?

我现在对继子女和养子女的情况有点搞不清楚。我家亲戚里有涉及这两种情况的,我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继子女和养子女到底有哪些不同,比如在财产继承、赡养义务这些方面,所以想了解下它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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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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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和养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首先是形成条件不同。继子女是指由于父母一方再婚,子女与其再婚配偶形成的亲属关系。简单来说,就是爸爸或者妈妈再婚了,对方带过来的孩子就是继子女。这种关系的形成基于再婚这一事实行为,不需要经过特定的法律程序。而养子女是指通过合法的收养程序,与收养人建立起拟制血亲关系的子女。收养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并且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等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了收养人的条件,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了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其次是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在赡养义务方面,继子女对于继父母的赡养义务,取决于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那么继子女在继父母年老时就有赡养的义务;反之,如果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一般情况下继子女对继父母没有赡养义务。而养子女一旦与养父母建立收养关系,就对养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这是基于收养关系产生的。在财产继承方面,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同时也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而养子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就与养父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且一般情况下,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即养子女通常不能再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最后是关系解除的方式不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婚姻关系的终止而自然解除,当然如果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除。而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解除,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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