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是什么?


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定义** 无权代理,指的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没有得到别人的授权,却以别人的名义去做事。比如,小张没有得到小王的授权,就以小王的名义和小李签订了一份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实施了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这里的处分包括买卖、赠与、抵押等。例如,小赵把从朋友处借来的电脑卖给了不知情的小孙,小赵的这种行为就是无权处分。 **构成要件**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有:第一,行为人实施了代理行为,也就是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第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这可能是自始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了代理权范围,又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 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主要是:行为人实施了处分行为;行为人对所处分的财产没有处分权。这里的处分行为必须是法律上的处分,比如转移所有权、设定担保物权等,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对物品的使用、消耗等。 **法律后果**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对于被代理人而言,如果被代理人追认了该代理行为,那么代理行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那么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对于无权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人可以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原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财产。 综上所述,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虽然都涉及到没有相应权利而实施行为的情况,但它们在法律性质、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准确区分这两个概念,以便正确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