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有什么区别?


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概念方面,工伤鉴定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它主要是为了确定劳动者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畴以及工伤的严重程度,从而让劳动者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而伤残鉴定一般是指对因各种原因(包括工伤、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进行的评定,目的在于确定残疾等级,以此作为民事赔偿、保险理赔等的依据。 从申请主体来看,工伤鉴定通常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伤残鉴定则可以由伤者本人、其代理人等提出申请。 在适用标准上,工伤鉴定适用的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该标准是针对职工工伤和职业病的情况制定的,更侧重于考虑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对劳动能力的影响。伤残鉴定一般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这个标准适用于除职工工伤以外的其他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比如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情形下的伤残评定。 此外,二者的目的也不同。工伤鉴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的合法权益,使劳动者能够依据鉴定结果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救治、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而伤残鉴定更多是为了在民事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金额,比如在交通事故中,伤者通过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向责任方索赔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