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和失火罪构成要件有什么区别?


放火罪和失火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首先是主观方面。放火罪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犯罪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里的“希望”是积极追求火灾发生,“放任”则是虽然不积极追求,但对火灾发生持一种无所谓的态度。而失火罪是过失犯罪,犯罪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火灾,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火灾发生。比如,有人在禁止吸烟的仓库里故意扔烟头引发火灾,这就是放火罪;而如果是工人在仓库里干活时,不小心碰倒了易燃物引发火灾,这更可能构成失火罪。 其次是客观方面。放火罪表现为实施了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要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放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失火罪则要求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再次是主体要件。放火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因为放火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所以刑法规定相对较低年龄的人实施该行为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失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最后是客体方面。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但放火罪是主动地对公共安全进行破坏,而失火罪是因过失行为导致对公共安全的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