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区别是什么?
在法律领域中,抵押物和质押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两者定义不同。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物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占有的条件来看,抵押物不移转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物。比如,张三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在抵押期间,张三依然可以居住在房子里。而质押物需要移转占有,出质人不再对质押物进行使用。例如,李四将自己的珠宝质押给债权人,那么珠宝就要交给债权人保管,李四在质押期间不能再使用这些珠宝。
从担保物的种类来说,抵押物通常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也可以是动产,如机器设备等。而质押物一般是动产,如珠宝、字画等,还包括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在处理方式上,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对于抵押物,债权人一般需要通过向法院起诉,经过司法程序来拍卖、变卖抵押物以实现债权。对于质押物,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 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这些区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了解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区别,有助于我们在经济活动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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