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员工说走就走,劳动合同算不算解除?

我在公司上班,最近遇到了一些特殊情况,很想立刻离职。但不清楚这样突然离开,劳动合同是否就算解除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会不会对我或者公司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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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说走就走,劳动合同并不当然算解除,具体情况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正常的法定离职程序来讲,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员工如果想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这个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来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员工没有按照这个程序来,没有办理请假或辞职的合法手续,公司完全可以作旷工处理。当旷工天数达到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时,公司可按严重违纪作出解除决定,并将解除通知送达员工方为有效,此时劳动合同才解除。例如,公司规定连续旷工15天属于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说走就走后连续旷工超过了15天,公司按照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劳动合同才算是解除。 其次,如果员工说走就走,但是未办完离职手续,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也就是说,离职手续的办理是劳动合同解除的重要环节,缺少这个环节,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并未终止。 最后,如果员工说走就走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在一些案例中,员工负责的项目处于关键阶段,其突然离职导致公司不得不高薪聘请他人来完成工作,这种情况下员工就需要对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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