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后来又遇到有人侵权的事儿。现在我有点迷糊,不太清楚因为合同产生的债务和因为侵权产生的债务有啥不一样。我就想知道这两者具体区别是啥,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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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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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是民法中两种不同类型的债务,它们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产生原因来看,合同之债是基于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例如我们常见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当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而另一方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时,就会产生合同之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说明合同的形式多样,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件,就会受到法律保护,从而产生合同之债。 而侵权之债是由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比如,甲故意损坏了乙的汽车,乙就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这时就产生了侵权之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 其次,在主体方面,合同之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性,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才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在甲和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只有甲和乙之间存在合同之债的关系,第三人一般不享有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 侵权之债的主体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往往是不特定的。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也是不确定的。一旦侵权行为发生,受害人和侵权人就成为了侵权之债的主体。 再者,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合同之债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对合同之债责任承担方式的明确规定。 侵权之债的责任承担方式则更加多样化,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这体现了侵权之债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性,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在举证责任方面,合同之债中,一般由主张对方违约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对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在侵权之债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较为复杂。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自己受到的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的过错。但在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中,如环境污染侵权、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侵权人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损害与自己的行为无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都有相应的规定。 综上所述,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在产生原因、主体、责任承担方式和举证责任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正确处理不同类型的债务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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