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有哪些?


在刑法领域,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对于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和量刑有着重要意义。下面将从概念、特征和法律后果三个方面来详细阐述二者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这里的准备工具包括购买凶器、盗窃工具等;制造条件则涵盖了如观察犯罪地点、了解被害人行踪等行为。比如,张三为了抢劫银行,提前购买了枪支,还多次去银行踩点,这就属于典型的犯罪预备行为。而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例如,李四在实施盗窃时,突然良心发现,主动放弃了盗窃行为,或者王五在给他人投毒后,又主动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这些都属于犯罪中止。 其次,二者的特征也有所不同。犯罪预备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准备行为,但尚未着手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就是说,犯罪预备还处于犯罪的前期准备阶段,没有直接对犯罪对象造成实际的侵害。而犯罪中止的特征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自动性,即行为人是出于自己的意愿主动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并且,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 最后,关于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毕竟还没有实际造成犯罪结果,所以在量刑上相对较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于主动放弃犯罪、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的鼓励和宽大处理。 综上所述,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在概念、特征和法律后果上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准确区分二者,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认定犯罪行为,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