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被限制高消费但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怎么回事?


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限制高消费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符合特定情形,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这意味着只要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法院就有权对其限制高消费,但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才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比如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等。 你只被限高而没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能是因为你虽然没有履行义务,但还未达到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严重程度。被限制高消费后,根据上述限高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果你想解除限高,根据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