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有什么区别?


限制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定义和适用情形不同。限制消费令是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而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比如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等,法院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其次,限制的内容和程度有差异。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在乘坐交通工具时,不能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也会被限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这些限制主要集中在高消费和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方面。而失信被执行人除了要受到上述限制消费的措施外,在信用方面会遭受更严重的影响。比如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可能会被拒绝;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也会受到限制或禁止。 最后,解除的条件不同。如果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而失信被执行人要从名单中删除,需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比如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等。 综上所述,限制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虽然都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有关,但在定义、限制内容、影响程度以及解除条件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