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的基本概念。被执行人是指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承担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其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该当事人就成为被执行人。简单来说,就是欠了别人钱或者有其他义务没履行,被法院要求去履行的人。 限制高消费则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这是对被执行人进一步的约束手段,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 在法律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这两者进行了明确规定。 从范围上看,被执行人的范围更广。只要是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未履行的人都是被执行人,但不一定都会被限制高消费。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比如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存在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等情形,法院才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限制内容上,成为被执行人后,法院会对其财产进行查询、冻结、划拨、查封等执行措施,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限制高消费后,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从解除条件来讲,被执行人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执行案件终结,其被执行人身份也就解除了。而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