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有什么区别?


在法律范畴里,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被执行人是指在民事案件中,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后,需要承担相应义务,但没有主动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一旦胜诉方申请强制执行,这个人就会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简单来讲,就是欠了别人钱或者有其他义务没完成,被对方告到法院,法院要求其履行,这个人就成了被执行人。这就好比小明借了小红的钱,到期却没还,小红把小明告到法院,法院判决小明还钱,可小明没主动还,这时小明就成了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是在被执行人的基础上,具备了特定情形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也就是说,失信被执行人是那些有能力还钱却故意不还,或者采用一些不正当手段来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比如小明明明有存款可以还小红的钱,但他把钱转移到别人名下,还假装自己没钱,这种情况下小明就可能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其次,在限制措施方面,被执行人会受到一些基本的执行措施。法院可以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这些措施是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执行。而失信被执行人受到的限制就更多更严格了。除了上述的执行措施外,失信被执行人会被限制高消费,比如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二等座以上座位,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且,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会被公开,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都会受到信用惩戒,这会对其生活和工作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最后,在移除条件上,被执行人只要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就会终结执行程序,其被执行人身份也就随之解除。而失信被执行人如果要从失信名单中移除,除了要履行义务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