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与限制高消费有什么区别?


失信被执行人,简单来说,就是那些明明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故意不履行或者以各种手段抗拒执行的人。而限制高消费,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从法律依据来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对于限制高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在限制内容方面,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社会声誉也会受损。而被限制高消费,主要是在消费行为上受到约束,比如不能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能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能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能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能旅游、度假;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能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 一般来说,失信被执行人的情节更为严重。限制高消费通常是在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时的一种措施,如果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限制高消费令可以解除。而失信被执行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等,才会被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