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有哪些区别?


限制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主要有以下区别: 首先,适用条件不同。限制消费的适用条件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要求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还要具有如: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其次,适用对象有差别。被限制消费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本人,如果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而失信被执行人就是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本身,单位的话就是该单位。 再者,惩戒措施不同。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自然人,不得有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相关人员也不得实施这些行为。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会将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多方面进行信用惩戒,还会向征信机构通报记录在征信系统。 然后,惩戒期限不同。限制消费的期间,原则上截止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效期通常设定为两年 。 另外,法律文书和送达方式也不同。限制高消费使用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生成后,经网络终端推送视为“发出”。而将某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使用决定书,通过法律文书送达的方式公布。 相关概念: 限制消费令:是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所发出的法律文书,明确限制的消费项目、期间和法律后果等。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法院将那些未履行义务且符合特定情形的被执行人信息进行公示的名单,旨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