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是否允许各项扣款?
我签了一份劳务合同,最近发现工资被扣款了,但不清楚哪些情况下可以扣,哪些不可以扣。想知道具体法律上对于劳务合同扣款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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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对于扣款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在劳动者无过失行为的情况下,若雇主毫无缘由地克扣薪酬,这是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其次,若劳动者由于自身的重大失误或者其他原因给公司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公司可以按照实际损失情况,逐月扣除劳动者工资,但所扣除额度必须限制在上个月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0%之内。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法律依据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另外,还有一些法定的代扣情形,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雇主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除此之外,雇主通常无权随意扣除员工的工资。 最后,如果劳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可以扣款的情形,例如劳动者未履行合同义务等,在符合约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扣款,但这种扣款必须是合理且合法的,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和限度。若劳务合同中没有明确提及扣款事宜,那么用人单位一般不能随意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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