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限高和失信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债务纠纷,听说有‘限高’和‘失信’这两种情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是不是一样?在什么情况下会被限高,什么情况下会被列为失信?想了解一下两者具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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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高失信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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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和失信是法院在执行阶段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两种不同措施,它们有明显的区别。 限高,也就是限制高消费,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高的目的主要是防止被执行人通过高消费来逃避债务履行。 失信,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法院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这六种情形包括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一旦被列入失信名单,不仅会在消费方面受到限制,还会对个人的信用产生严重影响,比如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可能会被拒绝,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也会受到限制。 在解除条件上,限高令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法院会解除限制消费令。而失信被执行人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时,如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等,法院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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