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和失信被执行人有什么区别?


失信人和失信被执行人在法律概念和实际情况中是有区别的。 首先来说失信人,在法律上并没有“失信人”这样一个非常明确、严格界定的术语。通常大家说的失信人,指的是那些违背信用原则,在经济交往、社会活动中不履行承诺、不讲诚信的人。比如在商业交易里故意拖欠货款、在日常生活中随意违背约定等行为,这类人就可能被人们视为失信人。不过,这更多是从道德和社会层面来评判的,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程序来认定。 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有明确的法律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也就是说,失信被执行人是经过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结果的人,这是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来认定的。 在限制措施方面,对于一般所说的失信人,可能更多是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道德层面的压力。而失信被执行人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此外,失信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可能会被拒绝,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也会受到限制。 总之,失信人更多是一种宽泛的、基于道德层面的概念,而失信被执行人是经过法律程序认定,并且会受到严格法律限制的群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