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的区别是什么?


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是在司法执行过程中针对被执行人的两种不同措施,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定义和适用条件不同。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具有特定情形的被执行人,比如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符合这些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而限制高消费是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人民法院就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这一规定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其次,两者的限制范围不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其不仅会被限制高消费,在很多方面都会受到信用惩戒。比如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可能会被拒绝;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也会受到限制。而限制高消费主要是限制被执行人在一些高消费行为上的支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再者,两者的解除条件也有所不同。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而限制高消费的解除,根据规定,在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