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只被限制高消费而没被列入失信名单?
我收到了限高令,但没被列入失信名单。我不太明白,都是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为啥我只被限高了,没被列入失信呢?这两者有啥不同的判定标准吗?我想了解下背后的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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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名单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两种不同措施。限制高消费,简单来说,就是限制被执行人进行一些高消费行为,比如不能坐飞机头等舱、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消费等。而列入失信名单,则是把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进行公示,对其信誉产生影响,可能会影响到其在社会上的各种活动,比如贷款、招投标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也就是说,只要被执行人没有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法院就有权对其采取限高措施。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等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以,列入失信名单的条件更为严格。 你只被限高而没被列入失信名单,可能是因为你虽然没有履行义务,但还没有达到被列入失信名单的更严格标准。这体现了法律措施的递进性和针对性,根据被执行人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以督促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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