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消令和失信人员有什么区别?


限消令和失信人员确实存在明显的区别,下面将从多个方面为你详细解答。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限消令是限制消费令的简称,它是人民法院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出的,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而失信人员则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老赖”。 其次,二者的适用条件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就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更为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比如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等情形,才会被纳入失信名单。 再者,限制的内容和范围有差异。限消令主要限制的是被执行人的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例如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而失信人员除了会受到上述消费限制外,在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都会受到更为严重的影响,比如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可能会被拒绝;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也会受到限制或者禁止。 最后,二者的解除条件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而对于失信人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