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有什么区别?

我收到了法院的通知,不太清楚自己是被限制高消费了,还是成了失信被执行人。想了解下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对我生活的影响是不是一样的,在法律层面上的界定和后果都有啥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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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高与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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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它们的区别。 首先,定义和适用条件不同。限制高消费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只要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法院就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决定是否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而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比如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等,法院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其次,限制范围有所差异。被限制高消费的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像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而失信被执行人除了受到上述高消费限制外,在很多方面还会受到信用惩戒,比如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可能会被拒绝;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也会受到限制,在社会声誉和商业信誉上也会受到较大影响。 最后,解除条件不同。限制高消费的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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