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的区别是什么?
我涉及一个刑事诉讼案件,不太清楚刑事诉讼中止和终止的区别。比如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中止,什么情况下会终止,它们产生的法律后果又有啥不同,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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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刑事诉讼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再恢复诉讼。而刑事诉讼终止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情形,使得诉讼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 其次,两者适用的法定情形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而根据该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后,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刑事诉讼中止只是暂时停止诉讼活动,一旦中止的原因消除,诉讼就会继续进行,案件的处理结果最终还是要根据后续的审理来确定。而刑事诉讼终止意味着诉讼程序彻底结束,不再继续进行,不会再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审理和裁判。比如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就会终止诉讼,不会再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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