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和押金有什么不同?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涉及到定金、订金和押金这几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有啥区别,比如交了之后能不能退,在法律上的效力是不是一样。想了解一下这三者具体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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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和押金是在经济活动中常见的概念,虽然它们看起来相似,但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含义和效力。 首先来看看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就不能要回定金;而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需要双倍返还。 接着说说订金。订金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通常被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收受订金的一方应如数退还订金。订金不具有定金那种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诚意。在法律纠纷中,订金的处理主要依据双方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 最后讲讲押金。押金是一种质押担保的方式,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与定金不同,押金的数额通常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而且一般没有双倍返还的罚则。当合同履行完毕后,押金应予以退还。押金的退还一般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在没有违约等情况下,押金应当退还。 综上所述,定金具有担保作用且有罚则,订金是预付款,押金是质押担保方式。在签订合同涉及这些款项时,一定要明确其性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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