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和过失致人死亡有哪些区别?
我想弄清楚医疗事故和过失致人死亡之间的差异。最近身边发生了一件让人困惑的事,有人在医院去世了,对于到底是医疗事故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大家说法不一。我就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这两者在认定、责任等方面到底有啥不一样,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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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和过失致人死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区别: 首先,主体不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指的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有时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构成。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简单来说,医疗事故涉及的是医疗领域内有特定资质的人员,过失致人死亡主体范围更广。 其次,主观过失性质不同。医疗事故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这种专业业务活动中出现的失误。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过失属于日常生活中的过失,是在一般生活场景下由于疏忽等导致他人死亡。比如医生在手术中违反操作规范是业务过失,而一个人在正常生活中不小心导致他人死亡就是日常生活过失。 然后,客观方面不同。医疗事故罪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比如错用药物、错治病人等。过失致人死亡罪则是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不一定与医疗活动相关,像在日常生活中因疏忽大意导致他人死亡。 最后,客体不同。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当然也会涉及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就是人的生命健康权。 从法律条文依据来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构成医疗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总之,这两者在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具体案件中需要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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