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有哪些不同?


医疗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首先,概念不同。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医生等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为疏忽、不负责,导致患者出现严重后果。而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比如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公共利益受损。 其次,犯罪主体不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人员等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比较广泛,涵盖了各个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再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因为医疗事故直接影响到患者的生命和健康,也破坏了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至关重要,玩忽职守行为会干扰这种正常管理活动。 最后,法律依据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总之,医疗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虽然都涉及到人员的失职行为,但在概念、主体、客体和法律适用上有明显的区别。在实际判定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区分这两个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