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证据不足该怎么办?


在医患纠纷中,如果证据不足,患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继续收集证据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是处理纠纷、确定责任的关键依据。患者可以从病历资料入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获取这些资料,从中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此外,还可以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比如就诊时的挂号凭证、收费票据、与医护人员的沟通记录(包括短信、微信、录音等)、在场证人的证言等。这些证据都可能对纠纷的解决起到重要作用。 其次,如果自行收集证据存在困难,可以考虑借助外部力量。比如,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 再者,还可以寻求卫生行政部门的帮助。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患者可以向其投诉,卫生行政部门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调查过程中获取的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最后,如果以上方法都行不通,患者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分配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患者可以通过申请鉴定来完成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