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有哪些?


抵押和质押是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概念上的区别。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但甲仍然可以继续居住在房子里。而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乙向丙借款,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丙占有作为担保。 其次是标的物的不同。抵押的标的物通常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也可以是动产,如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质押的标的物主要是动产和权利,像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 再者是占有方式的差异。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然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物。而质押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质权人实际控制质押物。 在担保物权的设立方面也有所不同。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四百条规定了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了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综上所述,抵押和质押在概念、标的物、占有方式以及设立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