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有哪些不同点?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二者存在明显的不同。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二者的危害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比如故意的殴打、抢劫等犯罪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例如,为了躲避泥石流而损坏他人部分财物,就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行为方式也存在差异。正当防卫行为是与不法侵害人进行对抗的积极行为,是主动的反击。比如面对持刀抢劫,直接将抢劫者制服。而紧急避险则是对危险的消极躲避,一般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比如为了避免车辆相撞引发严重事故,司机不得已将车驶入别人家的院子。 损害对象有所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也就是直接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比如小偷正在行窃,被失主发现后将小偷打伤,就是针对不法侵害者。而紧急避险是损害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像上面提到的为了躲避泥石流损坏他人财物,被损坏财物的人就是无辜的第三者。 在实施条件上,正当防卫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公民即使有其他方法(例如求救、逃跑等)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只有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时,才能实施。 在损害程度的限度上,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在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前提下,只要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例如,面对持刀行凶,将行凶者打伤甚至造成重伤,只要是为了制止其行凶行为,也可能属于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比如为了避免车辆爆炸引发更大灾难,将车开到无人的空地上,即使车辆损坏,但避免了更大的损失,这是符合紧急避险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合法性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