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点有哪些?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们的异同点。 首先,我们来看它们的相同之处。 其一,目的相同。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当这些合法权益面临危险时,公民可以依据这两个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进行保护。例如,当遇到不法侵害或者自然灾害等危险时,人们可以通过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来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其二,前提相同。它们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或者危险的威胁时才能实施。也就是说,不能在危险还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采取这些行为。比如,小偷已经偷完东西跑远了,就不能再对其进行所谓的“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 其三,责任相同。在合理限度内实施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鼓励公民在面对危险时积极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它们的不同之处。 第一,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比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甚至包括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例如,为了躲避泥石流而损坏他人的房屋,就属于紧急避险。 第二,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正当防卫行为是与不法侵害人进行对抗的积极行为,是一种主动的反击。比如,在面对歹徒持刀抢劫时,受害人奋起反抗,将歹徒打伤。而紧急避险则是对危险的消极躲避,一般表现为对危险的消极躲避。例如,为了避免被洪水淹没,而拆除相邻的部分院墙。 第三,损害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不能对无辜的第三人造成损害。而紧急避险是损害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例如,为了避免车辆直接相撞,司机将车转向撞向了路边的一个摊位,这就是损害了无辜第三者的利益。 第四,实施行为的条件不同。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则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例如,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即使可以逃跑,但也可以选择进行正当防卫;而在遇到火灾时,如果有其他安全通道可以逃生,就不能随意打破邻居的窗户逃生。 第五,对损害程度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在必要的限度内,可以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例如,在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时,即使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也可能属于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或者大于所避免的损害。比如,不能为了保护自己价值较小的财产,而损害他人价值较大的财产。 第六,对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一切公民的权利,对行为主体没有限制,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都可以实行。而紧急避险对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避免本人的危险时不适用。例如,消防队员不能以避免火灾危险为由而拒绝履行救火的职责。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