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新保险法与财产保险理赔的不同之处有哪些?

我买了财产保险,最近听说保险法更新了。我想知道新保险法实施后,在财产保险理赔方面和以前相比有啥不一样。比如理赔流程、理赔条件这些会不会有变化?我很担心会影响我的理赔权益,希望能弄清楚这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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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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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与财产保险理赔在多个方面存在不同。首先,从保险利益方面来看。旧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但对于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规定并不十分明确。而新保险法明确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一规定增强了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理赔中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保险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保险利益的相关内容。 其次,在理赔时效上有变化。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比旧保险法规定的期限更加明确和严格,旧保险法对于复杂情况的核定时间没有明确限制。这一规定督促保险公司加快理赔速度,保障了被保险人及时获得赔偿的权益。 再者,关于理赔程序。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补充提供。而旧保险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够清晰,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多次要求被保险人补充材料,增加被保险人的负担。新保险法的这一规定使得理赔程序更加规范和高效。 另外,在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方面。新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使得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理赔时对于免责条款的理解更加清晰,避免因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被保险人权益受损。 最后,在保险标的转让方面。旧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而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这一变化简化了财产保险在标的转让后的理赔衔接问题,更符合市场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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