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刑法和当代刑法有什么区别?
我对法律历史挺感兴趣的,很好奇秦朝刑法和现在的刑法差别大不大。想了解下它们在罪名设定、处罚方式、立法原则这些方面具体有啥不同,希望懂法律历史的朋友能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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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刑法和当代刑法存在多方面的显著区别。 从立法目的来看,秦朝刑法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巩固皇权为主要目的。在当时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下,刑法是统治者镇压反抗、保障自身权威的重要工具。而当代刑法的目的更为多元和人性化,不仅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还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注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在罪名设定上,秦朝刑法罪名繁多且细密,涵盖了政治、经济、生活等各个方面,甚至一些轻微的违反社会习俗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比如,在秦朝,男子成年后不分开居住可能会被治罪。当代刑法则是根据社会的现实需要和危害程度来设定罪名,更加科学和合理。它紧跟时代发展,对于一些新兴的犯罪类型,如网络犯罪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处罚方式上,秦朝刑罚极其严酷,种类繁多,包括死刑、肉刑、徒刑等。肉刑如墨刑(在脸上刺字)、劓刑(割鼻)、刖刑(砍足)等,对罪犯的身体造成极大的伤害。当代刑法废除了肉刑,主要处罚方式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更加注重教育和改造罪犯,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立法原则方面,秦朝奉行法家思想,强调重刑主义,“以刑去刑”,试图通过严厉的刑罚来遏制犯罪。当代刑法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从法律适用范围来说,秦朝刑法适用于秦朝统治下的臣民,具有地域和身份的局限性。当代刑法具有更广泛的适用范围,根据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等原则,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可能适用中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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