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否认可外国法院认可的事情和说理?
我遇到一个事儿,涉及外国法院的判决,里面对一些事情进行了认定,也有相应的说理。我不太清楚在我国,这些外国法院认可的事情和说理是否会被承认呢?我想了解下我国法律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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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于外国法院认可的事情和说理并非一概予以认可。这需要从国际司法协助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角度来理解。 首先,国际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彼此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这意味着外国法院认可的事情和说理,如果要在我国产生效力,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我国和该外国之间有相关的国际条约,或者存在互惠关系。同时,不能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实际操作来看,外国法院的判决和说理只是一种参考,并不直接具有在我国的法律效力。我国法院会根据自己的法律体系、证据规则等进行独立的判断和审查。例如在民事案件中,我国法院会对案件事实进行重新审查,依据我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来作出判决,而不是直接采用外国法院的认定和说理。只有经过我国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裁定承认其效力后,相关的内容才可能在我国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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