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如何进行承认和执行?

我涉及一个国际商业纠纷,仲裁裁决是在外国做出的。现在想要在我国执行这个裁决,但不清楚具体的程序和要求。比如要向哪个法院申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法院会依据什么标准来审查等。希望了解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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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裁决执行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涉及到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我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对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一般适用该公约的规定。 在申请程序方面,当事人需要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时,需要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裁决书正本。如果裁决书系副本,应当附有正式证明的副本。同时,还需要提供仲裁协议的正本或者经正式证明的副本。这些材料应当使用中文,如有外文文本,还需要附中文译本。 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主要依据《纽约公约》规定的条件。如果存在以下情形,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形;或者该项仲裁协议依当事人作为协议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者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被诉人未曾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或无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裁决对各造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此外,如果承认和执行该裁决违反我国公共政策的,法院也将不予执行。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将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不符合条件的,将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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