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和永久居住权有什么不同,居住权的期限是多长?
我最近在处理房产相关的事情,听说有居住权和永久居住权的说法。我不太明白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而且也想知道居住权一般是多长时间。我就怕自己搞不清楚,在房产处理上出问题,所以想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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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和永久居住权确实是很多人在处理房产等相关事务时容易混淆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以及居住权的期限问题。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别人允许你在他的房子里住,你因此获得居住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而永久居住权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从字面理解,它似乎意味着可以永远居住在某一住宅内。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永久居住权”的明确界定。通常大家所说的永久居住权,可能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没有明确期限限制的居住权利,但这种约定也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关于居住权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也就是说,居住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果合同或者遗嘱中明确约定了居住权的期限,那么就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例如,双方约定居住权期限为20年,那么居住权人在这20年内享有居住的权利。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认为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间就是居住权的期限,即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
总之,居住权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概念,其期限可以根据约定来确定;而永久居住权缺乏明确法律定义,在实际应用中要谨慎对待相关约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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