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有哪些区别?
在处理一些涉及法律证据相关的事务时,我对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不太清楚。想知道这两者到底在哪些方面存在不同,是制作的人不一样,还是记录的内容、时间有差别,希望能详细了解下它们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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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制作主体不同。现场笔录只能由行政机关制作 ,而勘验笔录可以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法院审判人员制作。打个比方,如果在交通执法现场记录情况,那就是行政机关做的现场笔录;要是案件到了法院,法院审判人员去勘查现场做记录,这就是勘验笔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两类主体有着不同的职责和权限来进行笔录制作。 其次,所反映的事实不同。现场笔录记录的是行政机关执法现场当时的情况,一般是动态的。比如交警查酒驾时,对司机现场情况的记录。勘验笔录多是在行政程序和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和现场进行勘查等后所作的笔录,反映的多是客观情况,通常是案件发生以后进行,属于静态记录。 再者,制作的时间阶段不同。现场笔录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制作,像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店铺时当场做记录。勘验笔录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制作。 另外,包含的内容也不尽相同。现场笔录可以包含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当事人进行讯问的笔录,而勘验笔录不包括讯问当事人的笔录。 最后,法律效力也有差别。现场笔录在行政诉讼中是独特的法定证据 ,勘验笔录则可用于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 相关概念: 现场笔录:行政机关为行政目的,按照法定程序,对现场情况、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所作的记录。 勘验笔录:行政机关对于与案件有关的现场进行勘查、检验时所制作的实况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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